江汉大学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发布者:admin1发布时间:2016-01-28浏览次数:371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我校低值品、易耗品的管理,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值易耗品,包括教学、科研、行政等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
  低值品:指单价在800 元以下,耐用期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物品。根据加强对社会集团控购商品、适用生活使用的低值物品管理的原则,选择制订学校统一管理低值物品目录,作为重点管理范围。
  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实验用小动物和劳保用品等。

  第三条
低值品、易耗品的购买必须由使用单位填写《江汉大学低值品、易耗品购买申请单》,经学院、中心负责人签字,设备管理部门审核,采取学校集中采购与使用单位自购相结合的方式购买。

  第四条
物品入库前要认真组织验收。集中采购的物品由使用单位派人验收;经批准后由使用单位自行购买的物品由设备管理部门验收,填写验收合格单,方可向财务部门报销。验收时要注意质量检查。验收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供货单位或运输单位提出,及时办理退、换、赔、补手续。

  第五条
使用单位对所用物品应建立相应的明细账和领用登记手续,并每学年全面清查一次。清查结果报设备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并及时调整留用量和相关帐薄记录。

  第六条
各单位调剂低值物品,需经调出单位负责人同意,由调出、调入单位的物资设备管理人员到设备管理部门办理转移账务手续。

  第七条
低值物品的报失、报废,需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本单位物资设备管理人员到设备管理部门注销账务手续。报废物资交设备管理部门统一处理。

  第八条
校内调动和调离学校的教职工,在调动和调离前,必须办理个人保管的物资设备的移交手续,经本单位物资设备管理人员签章后方可到校有关部门办理离岗和离校手续。

  第九条
对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须指定工作认真且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加强管理。对提运、使用和管理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 措施,以保证人身和物品的安全。危险品的领用须专人审批,限量发放。对剧毒物品的使用过程应予严格控制和监督,对其领、用、剩、耗的数量须详细记录,用剩 数量及时退库。危险品的容器、废料、废液、渣滓要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第十条
对不负责任随意损坏、丢失物品的现象,要批评教育,并按规定赔偿损失。严禁将公物占为已有。

  附件:江汉大学校控低值物品目录 
 一、仪器仪表类
  1、各类钟、表
  2、万用表
  3、电话机
  4、收录机
  5、计算器
  6、录像机
  7、VCD 机
  8、微机零部件
  9、MP3
  10、U 盘
  11、照相机(镜头、闪光灯)

  二、机电产品类

  1、取暖器
  2、吊、台扇
  3、电吹风
  4、自行车
  5、成套工具
  6、打字机
  7、微波炉
  8、吸尘器
  9、饮水机
  10、便携式扩音器

  三、其他
  1、激光教鞭
  2、应急灯
  3、健身器材
  4、无线话筒
  5、医疗器械